日前,內蒙古包頭市家住青山區的劉某無故拖欠水費四年之久,包頭市供水總公司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,再次打贏了水費官司 。
    自2002年起,被告劉某累計用水146噸,應繳水費228.1元,包頭市供水總公司多次找劉某要求其依法繳納水費,劉某均不予理睬。劉某在享受原告提供的商品水和服務后,無故拒交水費。
    包頭市供水總公司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,依法提起訴訟。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
    法院審理查明,劉某自2002年4月份開始拖欠原告方水費截止2004年8月底,被告水表指針為582噸,實際用水146噸,拖欠水費228.1元。
    另查明,《包頭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》第33條規定,用水戶按照用水性質,用水量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。逾期不繳納水費的,按日加收所欠水費5‰的滯納金。自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被告拖欠原告方水費的天數為635天,滯納金為724.2元。
    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系供用水關系,包頭市供水總公司按規定向劉某供水,劉某應按時向包頭市供水總公司繳納水費。截止2004年8月25日,劉某水表指針為582噸,劉某自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25日實際用水146噸,拖欠水費為228.1元。劉某未按時繳納水費,有過錯,且根據《包頭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,應支付滯納金,對包頭市供水總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予以支持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176條、第182條、第184條之規定,判決被告劉某欠原告包頭市供水總公司水費228.1元,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;并支付原告滯納金724.2元,隨水費一并給付原告。案件受理費250元,由被告負擔。
    據了解,近年來,少數居民無視水的商品屬性,以種種理由或無故拒交水費。包頭市供水總公司本著有理、有據、有節的原則上門催討的同時,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,并多次贏得勝利。(客戶服務部 郁莉供稿)